以這篇文章來解釋什麼是台灣存託憑證(TDR)
證交所防杜台灣存託憑證(TDR)藉拉抬原股,墊高TDR承銷價,嚴重損害台股投資人權益,已修訂上市審查準則,增列原股有異常炒作情形,TDR列為不宜上市的條件。
旺旺等14檔新TDR去年上市以來形成台股TDR熱潮;但市場對部分新TDR上市的異常表現,有損害國內投資人權益的強烈質疑。證交所近期因而將TDR價差列入審查重點,增訂作為TDR是否符合上市的主要條件之一。
證交所指出,TDR申請上市公司,若有藉由掛牌前於原上市地大幅拉抬原股價格,墊高TDR初次發行的承銷價,證交所會將TDR申請發行公司送件前一段時間,原股價格異常納入審查不宜上市條件。
同時,也會要求TDR申請公司及承銷商充分說明選樣公司及TDR訂價的合理性,於公開說明書中加強揭露,讓投資人了解。此外,TDR上市掛牌後,也會持續追蹤其原股價格變動情形。 據指出,證交所為避免TDR申請公司規避「送件前一段時間」對原股是否異常的監控期,將不會對外宣布明確監控期間;但會依國內監視制度標準,監控原股是否有股價、成交量異常情形。
證交所若在監控期依國內監視標準,查核原股有異常交易,除了要求承銷商說明外,會進一步與原股交所基於MOU合作,要求原股交易所提供該時段的原股交易情形,是否也被列為屬於異常交易;作為TDR能否上市的審查條件。
證交所表示,對於TDR與其表彰的原股間有不正常的價差,例如溢價或折價超過80%,都列入監視及調整信用交易指標;今年也要求承銷商同時在資本市場扮演造市及市場調節者的角色。
亦即TDR掛牌日的第一、二個交易日價格若是持續漲停,承銷商應使每交易日的成交量至少達50張,以維持市場流動性;若掛牌日起十個交易日內持續漲停,承銷商應依相關級距適時出售承銷商自有部位,提高TDR的流通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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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存託憑證(TDR)是指國外在台灣發行存託憑證,與一般股票是相同的,好處是發行公司不需到台灣設立公司,可節省設立公司的成本。
但是,台灣存託憑證(TDR)個股的資訊揭露方式與其他上市櫃公司相比較,台灣上市櫃公司每月需公佈營收、股權申讓等等,台灣存託憑證(TDB)則都不用公告,所以在資訊上相對較不透明。此外,股東要參加股東會需到當地,否則只能透過保管銀行來反映意見,間接參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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